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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份轉讓規定

欄目: 法律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03W

核心內容:IPO指企業透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發行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出於對證券市場的保護,IPO之後對於公司股份的轉讓進行限制。

IPO股份轉讓規定

(一)公司法規定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上交所規則

1、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但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係,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諾。

3、老的規則還有“刊登招股說明書之前十二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其持有的該部分新增股份”的規定,但是新的規則對此做了修訂,但是根據證監會的意見,並不認同交易所的修改,還是要按照老的法規鎖定三年。 (三)深交所規則

1、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公告上述承諾。

2、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諾: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係,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3)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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