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指引】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刑法條文】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證據要點】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個人經歷、職務任免情況及其職責範圍及有無前科或者行政處罰;
⑵吸收公衆存款的動機、目的及預謀情況,吸收公衆存款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名義、分工、方式、手段等;
⑶所吸收存款的存款人範圍、身份及存款數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及去向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詳細經過;
⑷是否經人民銀行批准、是否具有吸收公衆存款業務經營權,是否曾受到國家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等;
⑸共同犯罪的,行爲人之間犯意提起、聯絡、分工及共同犯意下實施的行爲。
2.被害人陳述:
被非法吸收存款的時間、地點、經過及造成財產損失結果等。
3.證人證言:
⑴犯罪嫌疑人吸收公衆存款的目的、手段、數額;
⑵參與存款的原因、時間、地點、經過、結果等與案件有關的情節。
⑶經辦人關於經辦吸收公衆存款的時間、地點、經過、數額、款的去向等。
4.物證、書證:
⑴作案工具及非法吸收的公衆存款及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後購買的財物等;
⑵證明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性質、數額、去向及過程等的存款憑證、記賬憑證、票據、賬簿、廣告、說明書、宣傳單、利率計算表、銀行存單等書證。
5.鑑定意見:
證實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單位的經營狀況、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及給公衆造成的損失等情況的文檢鑑定意見、審計鑑定意見、會計鑑定及估價鑑定意見等。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包括現場和物證的勘查圖、照片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等。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反映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時間、地點、經過及吸收公衆存款數額、未兌付額或其他損失情況等錄音、錄像等資料和電子數據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