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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來談談收養關係

欄目: 法律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2.75W

最近在知乎上看到一個熱門話題,一個孩子在出生的時候因爲親生父母重男輕女將其送養,等到聽說其已經長大成人,且考上大學,又跑過來要求認親。下面有知友一針見血的指出親生父母是來“摘果子”,畢竟親生父母一直知道孩子在哪裏,可是這麼多年不上門,偏偏聽說成材了要相認了,的確有“摘果子”之嫌。

從法律上來談談收養關係

作爲一個律師,義憤填膺之餘,還是言歸正傳,從法律角度來談談收養關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短短几句話,可是內容非常豐富。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有哪些?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相互之間的法定繼承權。送養子女的父母應該明白,從法律上送養的子女將完全就是養父母的子女了。若孩子不願意認親,親生父母沒有權利要求其認親。養子女長大後,對養父母具有贍養義務,同時也有權作爲第一繼承人繼承養父母的財產,但是其沒有法律上的義務贍養親生父母,且不能繼承親生父母的財產。若親生父母希望送養的子女繼承遺產,只能通過遺贈的方式。

但是收養關係又與親生父母子女關係存在差別。因爲血緣的臍帶是剪不斷的,但是法律上的收養關係是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的。在協商一致,或者存在虐待等情形下,是可以解除收養關係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回頭看知乎的話題,我想說的是,若當年因爲各種原因而被遺棄的孩子,從法律上是沒有贍養親生父母的義務的。此文寫於2021年8月,因其他平臺協議到期,轉載到本平臺。註明一下寫作時間,因爲法律條文更新換代非常迅速,有些文章的部門內容具有一定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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