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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源分享 | 侵權篇20期:醫療機構免責情形

欄目: 法律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1.43W

其他侵權責任一樣,醫療事故賠償責任也可以在特定的條件下免除。而由於醫療活動和醫療事故的特殊性,其免除事由與一般的侵權責任免除事由並不相同。《民法典》第1224條則是規定了三種醫療機構免責情形,出現這些情形時,即使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家源分享 | 侵權篇20期:醫療機構免責情形

一、基本含義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診療行爲並不是一種單方行爲,而是一種在醫務人員主導下進行的雙方行爲,一方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另一方則顯然是指患者。也就是說,在診療過程中,雖然應由醫務人員主導進行,但同樣需要患者一方積極配合醫務人員的診療。如果在診療過程中醫方積極主動而患方不予配合甚至是拒絕,那麼不僅會很難達到理想的診療效果,更有可能造成患者的損害發生。當然如果在診療過程中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也存在某種過錯,就不應當是患者一方承擔全部責任,而是醫療機構對患者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雙方具體的責任比例則需要根據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的過錯程度來加以最終確定。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的情況下,醫務人員根據規定可以採取緊急救治措施。雖然醫務人員在進行緊急救治時也需要遵循診療規範,但緊急救治時的診療規範要求與平時相比是具有明顯區別的。醫務人員在進行搶救的過程中只要按照緊急救治時的診療規範要求對患者進行急救,就應當認爲其已經盡到了其所應當注意的合理診療義務,醫療機構此時就不需要再承擔賠償責任。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由於人體和疾病的複雜性和特異性,現代醫學水平再高也並不意味着其可以攻克所有的疾病。在現有的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術條件下,雖然醫務人員已經根據目前的診療水平和診療規範竭盡全力對患者進行救治,但仍然不能避免患者不良後果的產生。此時這種不良後果的出現就純粹屬於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不能解決的範疇,屬於一種典型的不可抗力,對此顯然不能再歸責於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不應爲此承擔責任。

二、典型案例——於某訴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1、基本案情

於某受涼後出現發熱,在私人診所輸液治療無好轉,以發燒、排尿障礙爲主訴前往某醫院門診治療,門診醫生石某考慮上呼吸道感染,予留置導尿術、退燒治療後,當晚體溫恢復正常。第二天於某出現神志不清、行爲怪異、言語不切題等再次前往某醫院就診,某醫院考慮病毒性腦炎,收住神經內科。當日下午,於某意識障礙加重,呈淺昏迷狀態,經檢查後醫院考慮結核性腦膜炎診斷,同時考慮格林巴利綜合徵。後於某起訴某醫院要求賠償損失。後經兩次鑑定,鑑定意見爲某醫院對於某的醫療行爲不構成醫療事故,也不存在醫療行爲過錯;於某因自身患格林巴利綜合徵併發截癱,大小便失禁和重度褥瘡,與某醫院之間無因果關係及過錯參與度。

2、案件評析

本案中,某醫院從考慮格林巴利綜合徵開始到一個月後確診前,經歷了多次分析排查論證,並在不排除格林巴利綜合徵可能的情況下予以治療,已爲搶救危重病人盡到相應診療義務。且經兩次鑑定,於某最終截癱後果,是其自身所患格林巴利綜合徵的自然轉歸,並非醫療機構的診療護理行爲所致。根據《民法典》1224條的規定,患者生命垂危而經醫療機構搶救後出現損害結果,醫療機構在搶救過程中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的,且患者最終的損害結果實際是其自身所患疾病導致,故醫療機構在此情形下不應當對患者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在於某生命垂危時,某醫院對於某進行搶救,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於某的訴訟請求。



關聯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 - 第4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