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諮詢人龔某因對當時的村支書翁某某貪污國家給村民的扶貧款不滿,多次向有關部門舉報。對此,翁某某懷恨在心,於是翁某某向保靖縣森林公安局報警稱,龔某有盜伐他人樹木的嫌疑,保靖縣森林公安局決定於2017年10月6日將龔某刑事拘留,經保靖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同年11月10日龔某被保靖縣森林公安局執行逮捕,保靖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月25日向保靖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5月31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對龔某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在訴訟過程中,公訴機關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爲由,於2018年11月13日決定撤回起訴。
保靖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2月19日作出保檢公訴刑不訴(2018)49號決定對龔某不予起訴。龔某於是向保靖縣人民檢察院要求國家賠償,該院保檢控申科賠決【2019】1號同意給予龔某關押237日,每日284.74元,共計67483.38元賠償。龔某不服,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維持了保靖縣人民檢察院的賠償決定。龔某認爲,其被羈押後,家屬爲了將其早日放出來,幾個月時間來回奔波在辦案機關之間,花費了不少路費,這一年時間,家裏放棄了農活,總的花費就有十多萬。檢察機關的賠償數額過低,無法彌補自己的損失。
諮詢問題
1
檢察機關的賠償是否正確?
2
是否可以要求檢察機關賠償自己的間接損失?
律師解答
01
檢察機關的賠償是否正確?
根據諮詢人提供的資料來看,檢察機關的賠償決定沒有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8年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根據上述規定,保靖縣人民檢察院的賠償決定並沒有錯誤。
02
是否可以要求檢察機關賠償自己的間接損失?
檢察機關的賠償不包括間接損失。公民如果因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人身或者財產收到侵害,可以要求國家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國家賠償對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不予賠償,只賠償受害人的直接損失。
律師提醒
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
2、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