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怎麼維權拿回年終獎 | 辭職公司不發年終獎合理嗎

欄目: 法律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2.24W

導讀:

辭職公司不發年終獎合理嗎?怎麼維權拿回年終獎?

馬上年底了,關於年終獎的諮詢者非常多,員工都關心自己能不能拿到年終獎,下面分享一則關於因年終獎引發的勞動爭議。

 

基本案情:

201069日,唐某到甲公司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期間,甲公司未足額爲唐某繳納社會保險金。20121月至2013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由唐某墊付,費用合計8376.6元。公司自20141月開始爲唐某繳納養老保險,自201511月開始爲唐某繳納工傷保險,但一直未爲唐某繳納醫療險、失業險,並且存在欠發滿勤獎、2019年度年終獎的情形。202057日,唐某以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爲由解除勞動關係,並向公司郵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唐某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資(其中含滿勤獎、年終獎)、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損失、唐某墊交養老保險費、醫療險及失業險等費用,並先後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

 

審理裁判:

泗陽法院經審理認爲,公司的招工簡章上註明了“按個人全年總工資的3%發放年終獎”,同時甲公司在庭審中陳述,20209月,已經向所有的員工發放了2019年度的年終獎,均是按每個員工2019年度工資總額的3%發放的,故唐某作爲公司的員工,公司依法應向唐某按照工資總額3%的標準發放2019年度年終獎。唐某主張2023.81元年終獎,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照準。公司自20151月才爲唐某繳納工傷保險,至今未爲唐某繳納醫療和失業保險,而公司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未足額、足項繳納社會保險費屬於“非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的情形。故唐某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最終判決:公司向唐某支付年終獎、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合計70153.21元。

 

法官點評:

除了按月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外,很多用人單位還會在每年年終時制定年終獎方案,根據單位整體盈利情況和員工工作表現等,向勞動者額外發放一筆年終獎,作爲員工上一年度勞動貢獻的獎勵和下一年度努力工作的激勵。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年終獎的相關事宜,並且公司招工簡章中也明確了年終獎的發放數額,被告公司主張年終獎不是必須發放,但未能舉證證明不予發放的合理性,並且在庭審中陳述,其他員工都已經發放了2019年度的年終獎,唐某作爲公司員工,理應予以發放。

 

以下勞動糾紛均可保存相關資料,維護合法權益:

1、被無故解僱;

2、未購買社保

3、未簽訂勞動合同;

4工傷賠償糾紛、

5、單位拖欠工資、

發現上述問題,都可以有法律途徑幫助您爭取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