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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 | 民事訴訟

欄目: 法律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1.06W
本律師的業務以民商事糾紛爲主,經常有當事人問我,爲何同樣是合同糾紛,拿着材料到法院了,立案庭告知合同有仲裁條款,要到當地仲裁委申請商事仲裁?鑑於這類問題比較多,本律師在此科普一下商事仲裁和民事訴訟的一些區別。首先,二者的管轄依據不同。商事仲裁一般源於雙方合同中的管轄約定,即如果合同中有“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提請XX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樣的約定,那麼這個案件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只能到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反之,如果沒有上述條款約定,案件一般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其次,案件的辦案期限不同。商事仲裁案件的辦案期限,一般由各自的仲裁規則來進行調整,沒有統一規定。民事訴訟的辦案期限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再次,生效文書是否公開不同。一般來說,商事仲裁的文書,不論是裁決書或是調解書,不在互聯網進行公開。人民法院的生效文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三)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

當然了,商事仲裁和民事訴訟都是解決爭議的途徑,在其他很多細節方面也有區別。上面三點是在辦案過程中,個人認爲體現的最爲明顯的地方。更多區別或細節問題,歡迎當面諮詢、探討。

民事訴訟?商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