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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28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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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28條依據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法律依據:《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爲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



    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條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有關財產分隔的情況在繼承法中有明確的規定,需要明確的是,財產的所有者有權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分配,具體的方法可以自己來定。奶奶的財產應當由奶奶進行分配,如果覺得分配不均的可以要求重新分配,但奶奶堅持分配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尊重其財產分隔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