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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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期訴訟請求。可見我國採取的是主動審查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