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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審查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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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審查訴訟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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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是否審查訴訟時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期訴訟請求。可見我國採取的是主動審查的模式。
其次,我國當前訴訟模式依舊是職權主義的模式。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採用了一些當事人主義的成份,但這隻限於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 第三,被告未提出時效抗辯,視爲其放棄時效利益的觀點,僅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這亦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六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