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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如何適用累犯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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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如何適用累犯除外規定
連續犯如何適用累犯除外規定
1、從累犯設置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立法意旨看。
累犯制度重在考察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從特殊預防角度出發,增強對再次犯罪的人的主觀惡性之譴責。而未成年人累犯的除外規定,則是出於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成熟,認爲未成年人犯罪時的主觀惡性相對較輕,爲貫徹“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排除累犯的適用。
2、從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看。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在對犯罪人裁量執行刑罰時,要使刑罰的輕重與行爲人的行爲性質及客觀危害程度相適應,同時也要與行爲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相適應。如果將跨越18週歲前後實施的犯罪行爲不加區分的作爲未成年犯罪行爲予以評價,有違刑事責任年齡的設置目的,忽視了行爲與責任同在的要求。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在量刑時,刑罰的輕重必須與行爲人的責任、主觀惡性程度相關,18週歲前後實施的行爲,其主觀惡性與心態已然不同。
3、從刑法解釋方法來看
在刑法解釋方法中,當然解釋是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爲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的解釋方法。當然解釋蘊含了在出罪時舉重以明輕、在入罪時舉輕以明重的當然道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