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到期,是在原戶口所在地補辦還是現戶口所在地補辦
身份證到期,到現戶口所在地補辦。 《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爲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
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一條國家決定換髮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
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
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週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髮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