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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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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拖延
移送管轄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由此可知,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爲:

1、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

2、本院對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先立案受理該案;

3、受移送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