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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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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程序是什麼
破產和解程序是什麼
1、和解申請。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和解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2、和解協議的成立。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終結。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並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若和解不成,轉爲破產程序。

風險提示:
1、和解協議中應當規定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期限和辦法,例如,減免債務的數額、分期或者延期償付債務的期限等。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2、對未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清算組織提出的,並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破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