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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賭博犯罪需要具備如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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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賭博犯罪需要具備如何條件
構成賭博犯罪需要具備如何條件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

刑法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刑法》第72條和第73條對緩刑適用的條件作了限制性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原判刑罰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三)、犯罪人同時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①犯罪情節較輕②有悔罪表現③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因此,行爲人構成賭博罪,只要滿足刑法對緩刑適用的規定就能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