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行爲的認定及處罰
1、本行爲主體爲一般主體,多爲自然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2、本行爲主要表現在公共場所實施拉客招嫖行爲,意圖賣淫的。公共場所、拉客、招嫖這三個條件需同時具備,才構成拉客招嫖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
3、依據本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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