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協議,另一方當事人訴訟至人民法院,敗訴方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法院可強制執行。
二是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但房屋存在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一致,訴訟至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並限期讓房的,承租方拒不履行判決,法院可強制執行。
三是在規定期限內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就房屋徵收不能達成一致,徵收人作《房屋補償決定》,經行政複議未果再經行政訴訟後法院作出允許強制搬迀裁定並生效後,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城建執法、公證、公安、社區、徵收動遷等部門實施強制搬遷,法院到場宣佈強制執行。
在實施強制十天前政府徵收部門及實施單位應進行多次催告,仍然拒不搬遷的纔會實施強制搬遷。
以上就是關於土地徵收強制執行程序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