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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惡意透支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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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惡意透支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是怎樣的
信用卡惡意透支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是怎樣的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爲。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髮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裏面就排除了因爲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爲,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因爲“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爲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結合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表現。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