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三)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具體地表現爲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爲。
公司法以上的規定,都是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爲。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爲。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爲,主要表現爲: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爲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爲。
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爲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後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