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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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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第四十八條
行政複議第四十八條是怎麼規定的,有人知道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爲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行政複議第四十八條規定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行政機關認爲行政複議機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