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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定書多長時間能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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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定書多長時間能行政複議
行政決定書多長時間能行政複議
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決定書不服的,在六十日內能申請行政複議,但是行政機關作出該行政決定書的行爲必須是具體的行政行爲,纔在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的範圍之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