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能申請行政複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處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
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等
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處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處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處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爲行政處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爲行政處變更或者廢止農業
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爲行政處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處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處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處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處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處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處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處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爲行政處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