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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否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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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否能適用緩刑
交通肇事罪是否能適用緩刑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
出於過失肇事過失由小到大分爲這樣幾類:
1、因天氣差、路況差、車輛性能不佳導致駕駛員盡謹慎注意義務、具備較好的駕駛技術仍可能發生事故,這種情況駕駛員主觀過失小、罪過小;
2、因其他車輛違規行駛、行人違規穿行,造成駕車人出於躲、閃的目的撞到其他車輛或行人而造成的事故,這種情況駕駛員主觀過失小、罪過小;
3、駕駛員駕車時間長身體疲倦或駕駛員身體素質差、緊急情況下處理不夠靈敏或夜間行車,這種情況肇事,主觀過失較小,罪過較小;
4、車輛超載、超速、駕駛員邊打手機邊開車或邊吸菸邊開車,明顯粗心,過失較大,罪過較大;
5、駕駛員酒後開車,無證駕駛、駕駛淘汰車輛、駕駛剎車不靈或存在其他缺陷的車輛上路、車輛無牌照的,造成事故,這些情況駕駛員過失大,罪過大。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
那麼,什麼表現纔是“悔罪表現”。
1、肇事後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限制在最小。根據有關交通法規,駕駛員在發生事故後,對傷者施救、主動報警、保護現場、配合有關機關處理事故是他們的義務,從法學角度講,這種義務是駕駛員先行行爲即肇事行爲產生的附隨義務。違反這些義務,應加重其責任。盡了上述義務,是“悔罪表現”的體現;
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避法律。做到這一點,是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表現,否則不能認爲是悔罪;
3、在事故處理中,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損失。在交通肇事案件處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達願意賠償,但卻不做出賠償的具體行動,僅稱“出獄後再賠”或“我在”沒辦法賠或稱“我沒有能力賠”,這些都不是積極賠償的表現。“積極賠償”應表現爲有能力賠的全部賠償,沒有全部賠償能力的,在賠償能力範圍內實際賠償,超出能力範圍的,借貸賠償或與受害方達成分期賠償協議,而不是躲避、找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