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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訴搶劫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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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訴搶劫罪的特徵
搶劫罪特徵,構成搶劫罪的成分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爲。搶劫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搶劫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故意的內容表現爲明知是他人財物,而有意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轉歸自己或者第三人佔有。如果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例如搶回自己被騙的財物,或者因與他人發生債務或財產糾紛而採取強行奪取對方財物的方法用作抵債,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