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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人員長久外出可否能夠請外出地有關部門協助管理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9.29K
緩刑人員長久外出可否能夠請外出地有關部門協助管理
緩刑人員長久外出可否能夠請外出地有關部門協助管理
1、緩刑人員不得長久外出
2、社區矯正人員未經准許不得離開所寓居的市、縣(旗)。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由,確需離開所寓居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准許;超出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訂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准許。折回寓居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寓居市、縣(旗)不得超出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