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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交通肇事罪中的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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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交通肇事罪中的因而
論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很嚴重的行爲,根據論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的程度分爲下面四種: (1)行爲人的交通肇事行爲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行爲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後果而逃逸的,則不應認定該行爲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僅能作爲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2)行爲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爲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爲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爲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筆者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爲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爲人“應當知道” 自己的行爲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 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爲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羣衆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當然,行爲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爲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爲 “交通肇事後逃逸”。 (4)行爲人的逃逸行爲不應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並不是單指的當場逃逸,也包括事後逃逸,關鍵是看行爲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交通肇事後,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後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