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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8條規定應當予以減刑的條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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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8條規定應當予以減刑的條件是
刑法第78條規定應當予以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以上是刑法第78條規定應當予以減刑的條件,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