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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附隨義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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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附隨義務條款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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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合同法》中的附隨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爲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