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勞動合同不存在“試用期勞動合同”、“正式勞動合同”的區分,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單獨設立試用期也沒有法律依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內。我個人覺得,這6個月的合同都應當理解爲試用期。你所提供的合同文本有單位規避法律責任的嫌疑。
第三,在試用期內,你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針對你的情況,我建議:
第一,如果你想要解決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問題,可以書面請求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拒絕,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如果你要解決“辭職”的問題,應當書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明,並辦理交接工作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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