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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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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認定標準
醫療糾紛該如何認定

1、法官直接判定


並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鑑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爲需要鑑定”。


從前面醫療糾紛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醫療糾紛爭議事實並不是專業醫療問題,甚至不涉及醫學知識,法官沒有必要依申請或依職權安排醫療鑑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爲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再次鑑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鑑定就是最終鑑定。


鑑定結論應該包括:醫療行爲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療過失行爲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


鑑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從重到輕分爲4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鑑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係到賠償項目、範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