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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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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立法目的
民法中的訴訟期限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訴訟期限主要來源於民法中的基礎理論——時效問題。尤其是在物權法中時效問題尤其突出,因爲在國外時候一個理論叫取得時效,但是我們國家沒有這個理論,而我們的訴訟時效雖然不是取得時效,但是可以部分的起到那個理論的作用。  一、由於我國沒有取得時效,那麼訴訟時效的出現部分的彌補了這個理論缺失的危害,明確了物權等重要權利關係變動的時效問題。  二、訴訟時效能夠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利益。同時也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舉個例子,債權中假如債權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麼法定債權就滅失了,轉爲自然債權。這時除非債務人自己想要還債,不然法律不會再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三、訴訟時效的規定也有利於司法資源的節約,因爲時間越長越是浪費司法資源,因爲要主張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