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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醫療糾紛的法律條款是怎樣的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6.13K
在我國關於醫療糾紛的法律條款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賠償數額的多少也是可以計算的,所以,患者不能隨意的要求賠償數額,甚至誇大賠償,賠償方也不能因爲不承擔賠償或少賠償的金額。計算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發生爭議的,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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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醫療糾紛的法律條款是怎樣的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3、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