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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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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只有符合婚姻法46條的規定纔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