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條文規定得顯得簡單了一點,但也不能說 “本身根本沒有提及損害要件。從其直觀的語義來看,無需存在損害事實,就能訴諸‘十倍 賠償’ ” 。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 金” ,這第二款的文義是有賠償請求權者同時有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而該條第一款規定的賠 償是需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 。2021 年大修後規定得更明確、具體、詳盡, 應該說只要逐字讀一遍,對懲罰性賠償的構成不應再有不同的理解。 民法上的侵權賠償構成和刑法上的犯罪構成一樣, 需要四個方面的要件, 就像我們蓋個 房子至少要有四堵牆或四根柱子才行。一要有違法行爲;二要有損害事實;三要違法行爲和 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四要實施違法行爲的人主觀上有過錯。這四樣是一樣不能少的。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