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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該不該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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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該不該籤合同
補籤勞動合同該不該

只要補籤的勞動合同,不違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便是有效的。勞動合同“補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爲補籤合同的時間。“補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主張未籤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爲“補籤”勞動合同時,簽訂日期肯定比勞動合同中註明的開始日期晚,就能充分說明自用工之日起至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期間是未籤勞動合同的,當這期間未超過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時,勞動者就可以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兩倍工資”和“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應並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籤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