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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實施條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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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實施條例釋義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39條的相關釋義是什麼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複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釋義】 本條是關於行政複議不收費原則的規定。 行政複議法確定了行政複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的法律規則,確定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受理並且辦理行政複議的時候,不得以行政經費不足爲由,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目前,地方的一些行政機關按照地方的有關規定或者習慣做法,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時,是要向申請人收取一定的費用的。不少地方也建議在行政複議法中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收費原則,即行政機關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時,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一定的費用。這些地方認爲,由於地方行政經費的不足,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39條規定如果不向申請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很難保障行政複議活動的正常進行。但是,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行使自己的職能,其實現自己的法定職能的過程,就是實現保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的過程,在工作中,由於行政機關不當或者不合法地行使行政職權,而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行政相對人向有關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行政相對人的當然權利。而行政機關由於不依法行政而導致行政複議,而必須重新審查自己的行爲是否合法、適當,糾正行政機關內部所犯的錯誤。從政治上講,行政機關的根本宗旨就是爲人民服務,爲人民服務還有收費的道理嗎? 所以經慎重研究後認爲,行政複議作爲行政機關內部糾正自己錯誤的活動,向申請人收取費用,是不合理的,影響也不好。辦理行政複議,有錯必糾,本來就是行政機關應盡的一項責任,當然不應該再向行政相對人收取費用,所需的經費理應在本機關正常的行政經費中列支,靠政府財政來保障。行政機關行政經費應該由政府財政全額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