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的數額怎麼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爲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 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 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