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二十八條、三十條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或死亡的,侵權人應向由受害人撫養的被撫養人賠償撫養費。但《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這一規定將不再延續。法理認爲,賠償受害人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就是物質賠償,這裏麪包括了被撫養人的撫養費,若再次要求賠償屬於重複賠償,加重了侵權人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