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爲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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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徵用補償標準
林地徵用補償標準: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於徵佔用林地的統一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