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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過錯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標準問題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7W
離婚損害賠償過錯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標準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如何認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適當考慮經濟補償的原則,就經濟補償是必須的,但它並非是無限量的。


2.適當考慮以精神撫慰爲主、物質補償爲輔的原則,就這種損害賠償主要是基於撫慰無過錯方的精神受傷害、受打擊而設立的,因此,物質賠償只是起一種輔助的作用。


3.適當考慮精神賠償數額有所限制的原則,即使是以精神撫慰爲主,但其精神賠償也不是沒有限量的,應當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