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服務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服務註冊商標標識的。
(三)在廣告宣傳或者在附贈物、促銷商品上,將與他人服務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爲自己 的商號、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
(四)故意爲侵犯他人服務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五)給他人的服務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