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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鑑定不認可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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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鑑定不認可的怎麼辦
車損鑑定不認可的怎麼辦
1、在交通事故中車輛受到損害時當事人可以進行車輛損失鑑定,來確定損失大小。雙方發生車輛損失均在兩千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除一方過錯造成的事故外,均視爲雙方共同過錯,不分責任大小,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和無責限額內互相賠償。
2、因此,發生事故後,當事人先快撤,後互驗駕駛證等,確認無異議後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取得報案號並按要求填寫交通事故記錄書。當事人對保險公司覈定損失的金額有異議的,可直接申請交通事故物損評估機構覈定;對核損仍有異議,可向評估機構上一級提出複覈申請;經複覈後仍有異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