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攜帶管制刀具,被拘留了七天,我能保釋嗎
行政拘留期間,不適用“保釋”。如果有法定情形可以請假出所。 相關
法律規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申請後,應當立即提出審覈意見,填寫被拘留人請假出所審批表,報拘留決定機關審批。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以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拘留決定機關批准請假出所的,拘留所發給被拘留人請假出所證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五十七條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按剩餘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被拘留人案件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
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請假出所後按時返回拘留所。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3000元以下罰款。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後按時返回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及時退還交納人;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保證金予以
沒收並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