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爲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於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氓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爲,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3、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爲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