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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道路交通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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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道路交通責任認定

本站網小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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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根據第四十五條規定: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 不認定。

並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的。出於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

對於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 首先
對於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