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發布、施行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序細則》規定:
抵押貸款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借款人、貸款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合同簽訂日期、地點、合同生效日期;
(二)貸款的用途;
(三)貸款的幣種、金額、期限和利率;
(四)貸款的支付及償還本息的時間、方法;
(五)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處所、使用權屬及使用期限;
(六)抵押財產現值;
(七)抵押財產及其產權證書的佔管方式、佔管責任、毀損和滅失的風險負擔和救濟方法;
(八)抵押財產投保的險種、期限;
(九)抵押財產的處理方式和期限;
(十)違約責任的處理方式和期限;
(十一)借貸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違約時,貸款人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出具強制執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的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