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屬考試作弊的行爲:以下行爲被認定爲考試作弊,考生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①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②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③ 脅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④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⑤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⑥ 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⑦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⑧ 傳、接物品或者交接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⑨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爲。 相關考生被視爲實施考試作弊的行爲: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爲,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① 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它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②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爲答案雷同的; ③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④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爲,事後查實的; ⑤ 其他應認定爲作弊的行爲。 屬嚴重考試作弊的行爲: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① 組織團伙作弊的; ② 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③ 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④ 僞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屬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爲:考生及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爲之一的,將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②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③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爲; ④ 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⑤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