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