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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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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的範圍
房屋租賃使用範圍和糾紛管轄的範圍有多大?
房屋租賃使用範圍按照“民訴法”第二十九條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的一些的規定,只有執行特殊地域管轄有困 難的,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涉及房屋租賃關係的訴訟,從兩便原則考慮,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否則,如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對於房屋座落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糾 紛,不便於受訴法院查明案情和判決後的執行。但持這種意見的同志,對適用具體條款又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爲應適用民訴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房屋所在 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轄。理由是,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均屬於合同糾紛,因爲這類糾紛產生的根據是雙方實際存在的租賃合同;民訴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合同糾紛”並未指明只限於經濟合同,自然,這類民事合同也應適用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石家莊。有的則認爲應適用民訴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理由是這類糾紛雖不涉及不動產產權的確認或變更,但它涉及到了產權人對不動產使 用方式的變更和承租人有無使用權的問題,也屬於“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審判實踐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