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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部分在離婚時具體該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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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部分在離婚時具體該如何分配
房屋增值部分在離婚時具體該如何分配
1、房屋增值部分,若是婚前全款購買,且屬於自然增值,則只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其餘情況下,增值部分屬於共同的財產。離婚時房產分割,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財產所有權並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