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須以僱傭關係的存在爲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對僱傭關係是這樣規定的:“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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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屬於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民法通則》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
民事責任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爲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
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爲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爲人只應對自己的
違法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爲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指行爲人的行爲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後果的必然聯繫
4、行爲人的過錯。行爲人的過錯是行爲人在實施違法行爲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